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hzevc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读书,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对象和条件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

    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3.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

    为;

    4.同意贷款人对贷款逾期不还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二条 助学贷款范围

    本条例的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三条 申请和发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向银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学生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2.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

    3.学生在校期间的各学期成绩单(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

    4.学生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5.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该学生申请贷款的声明;

    6.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相关资料由所在系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交银行,银行与贷款学生签定《贷款合同》,银行将贷款发放至个人帐户。贷款成功的申请者由学生处登记备案(银行与学生处各执一份)。银行填报《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明细表》,报省教育厅办理助学贴息(在校期间)。贷款学生毕业时需提供与银行重新签定的《还款确认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终止和归还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学校应通知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1.触及国家法律并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者;

    4.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5.学生在学校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6.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学生休学期间一般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可重新申请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还款时间最迟从毕业(或离校)当年12月20日开始,并应在与银行协定的时间内全部还清。贷款的专科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本科的,在校期间的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具体还款延长时间按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贷款人在校期间由贷款本人承担的利息,由省财政给予100%贴息。毕业(或离校)因为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延期期间贷款利息由个人全额承担。如未提出延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须按合同向经办银行支付罚金。

    贷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学校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出国(境)前须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在与银行签订协议后,交清学杂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毕业生,可发放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由学校统一保管,贷款还清后凭银行收据或证明领回毕业证书。

    贷款人如有违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必要时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